微信是腾讯于2011年推出的一款即时通讯软件,经过十多年的长期广泛使用,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广大民众所熟知。截至2023年9月底,微信及其合并月活跃账户数已超过13.3亿。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中证据,认定“微信树”(下称争议商标)完全包含了腾讯公司的“微信”商标,且未形成明显不同含义,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另外,腾讯公司的“微信及图”商标已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争议商标已构成对腾讯公司上述商标的模仿,若予以注册并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腾讯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微信树”商标。
【案情摘要】
2021年3月2日,河南省凉城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申请注册第36类“微信树”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6月27日初步公告后,遭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的异议,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决定]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商标申请,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不予公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22年6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对第“微信树”商标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2022)商标异议初字第1号。在异议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微信树”指定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房地产代理”等。异议人引证了在先注册的“微信及图”号、“微信”号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信息;房地产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为“保险经纪;金融评估(保险、银行、房地产);融资服务;房地产代理;房地产经纪;金融担保(担保服务);典当经纪;托管;慈善基金募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似。被异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微信”的显著部分,并未形成明显不同的含义,消费者很容易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联系起来,认为二者来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构成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另外,异议人先前在“计算机软件(录制品)、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注册使用的“微信及图片”商标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模仿,若予以注册、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微信树”1号商标。
知识产权观察家
面向知识产权行业的全新对话新闻和评论节目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与法律规则的挑战与回应 | 《知识产权观察》第38期
第 37 期:
第 36 期:
第 35 期:
点击它,你会看起来更好。

QQ客服